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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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
年2月6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2月22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8日9:00在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
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郭俊梅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4,128,29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51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98,295,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69%;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9,167,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031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和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共六
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
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杨 敏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