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缆检测: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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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国缆
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对公司审
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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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现,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需
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
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
协调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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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现,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
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
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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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现,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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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现,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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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
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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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传
真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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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
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
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
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
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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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
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
况,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
“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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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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