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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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
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公司 ESG 治理工作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
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可以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可
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评估和管理公司 ESG 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并研究拟定本公司的 ESG
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策略和实施细则等,确保公司 ESG 政策的持续执行
和实施;
  (六)负责与满足 ESG 相关议题相关的资源配置,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资源
和自然资源等;
  (七)负责拟定公司的 ESG 关键绩效指标,根据管理层可持续发展事务执行
的结果与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提出考核的建议;
  (八)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九)关注公司 ESG 领域的有关风险并对影响公司履行 ESG 相关工作的重大
事项提出质询及应对策略,并检查和督促该事项的处理;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
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负责。
  工作小组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由备案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按需要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非委员的工作小组组长可以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
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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