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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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秘办,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秘办负责人,
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秘办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
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
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
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
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
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
一。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
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
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
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
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
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
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
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会议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会议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
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
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本规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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