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
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不能为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本委员会成员均
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
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
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
现有资料、信息不影响作出独立判断、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意随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
,公司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
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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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