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龙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就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山东美多科技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交审议的关联交易的实施安排是在公平、互
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拟与山东美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山东美多科技有限公司之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署《山东美多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
。
(以下无正文)
李庆文、耿成轩、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