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慧博云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慧博云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4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
则,
现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
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公司实际控制人
余浩先生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
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
排(包括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完善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刘立
(本页无正文,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吕莲莲
(本页无正文,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吴永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