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辉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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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上海能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或由公司
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
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有关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报
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条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需召开会议的,
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各委员随时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
委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还可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 5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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