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
董大伦、董竹、海南乾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88 名上海汇伦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伦医药”)股东持有的汇伦医药 85.12%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汇伦医药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
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后认为: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
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确保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
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