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1—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香冰律师、萨丽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董事会决议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四 ) 于 2024 年 2 月 9 日 和 2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的《东软集团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东软集团关于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称“临时提案”);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
要求,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集本次会议。
m.cn)公开发布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公开发布了《东软集团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股
权登记日(2024 年 02 月 29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
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充分、
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03 月 07 日(星期四)下午 13:00 沈阳
市浑南新区新秀街 2 号东软软件园,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03 月 0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03 月 07 日 9:15—
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规范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5,035,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证券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
计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630,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公司的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
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
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
通知》和临时提案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
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4,47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385%;反对股数557,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15%;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37,85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9197%;反对股数7,177,67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37,85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9197%;反对股数7,177,67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37,85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9197%;反对股数7,177,67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
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性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性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崔永志
经办律师:朱香冰
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