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66 证券简称:天正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通过对照自查,对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
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伙企业或其他组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公司股东名册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时,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
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分证据,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说明董事、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说明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存在关联关系;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通知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独立董事、监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按照本条关
于普通董事选举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表决。 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方式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投票表决。 或其他表决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必要时,可聘请律师共同参会并负责参
与计票、监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会议主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特别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
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过,方为有效。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对董事、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增加条款而使原规则条款序号发生变更的,序号依次顺延。除上述条款外,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