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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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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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
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 3 月 7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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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召集人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310,4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扣除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的 30.809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项目延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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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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