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益医疗: 天益医疗-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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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议事
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
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宁波天
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即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
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占董事
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的通知时限。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受托董事签发书面授权委托
书,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授权范围;
  (四)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会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
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
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传真件
表决。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以视频、电话、电子邮
件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
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采取
传真件表决的方式,但事后参加表决的董事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
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计票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
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
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
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
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
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制订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因,
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需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
政策是否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利益进行审议并发表事前
意见,利润分配政策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会议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
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
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规则为准。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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