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创精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
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该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存在未配合其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并应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
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
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
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
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
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
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
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但每十二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
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并披露。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得
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必须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
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
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
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
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
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富创精密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