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创精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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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总裁)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
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
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
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
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
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
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或未尽事宜者,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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