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1-
法律意见书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
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签到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法律意见书
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郭元强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6 日上午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7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股份 58,771,1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04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股权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股份 1,074,8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12%。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3-
法律意见书
合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
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932,016 股,占股权登记
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21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5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857,196 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6.7002%;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74,820 股,占股权登
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12%。
除公司副总经理何振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邱秀梅、周向东作为计票人,
监事刘立、本所见证律师作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
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4-
法律意见书
同意 59,496,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58%;反对 349,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582,3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53%;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李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