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6 证券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24-023
转债代码:113066 转债简称:平煤转债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平煤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4
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平煤
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1.778元/股),已触发“平煤转债”的
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平煤转债”的提前赎回
权利,不提前赎回“平煤转债”。
●未来三个月内(即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若“平煤转
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2024年6月6日之后
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平煤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董事
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平煤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平煤转债”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17 号”文核准,公
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开发行 2,9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初始转股价格为 11.79 元/股,转股期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至 2029 年 3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披露《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2023-048),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年
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之约定,“平煤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披露《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下修正“平煤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2023-064),当公司股票在
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
价格的 80%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之约定,经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及
元/股向下修正为 9.06 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7 月 25 日
起生效。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
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转股价格调整
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平煤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11.778 元
/股),已触发“平煤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平煤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 15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
“平煤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
决定本次不行使“平煤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平煤转债”。
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 2024 年 3 月 7 日至 2024 年 6 月 6 日),若“平
煤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4 年 6 月 6
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平煤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
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平煤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平煤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交易“平煤转债”
的情况如下:
期间买 期末持有
持有人类 期初持有数量 期间卖出数
持有人名称 入数量 数量
别 (张) 量(张)
(张) (张)
中国平煤神马
控股集团有限 控股股东 12,469,700 / 12,469,700 0
公司
合计 / 12,469,700 / 12,469,700 0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
易“平煤转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平煤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平煤股份本次不提前赎回“平煤转债”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
机构对平煤股份本次不提前赎回“平煤转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