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集团: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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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西省盐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盐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
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安超、王东方。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东方。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
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江盐集团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
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
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等,与
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
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
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并抽取了大额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涉及的理
财产品合同和凭证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
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三会
文件、关联交易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对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重大销售合同及公司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
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
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上市以来整体经营状况良好,
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人提请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请公司应持续、
合理的推进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
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江盐集团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
控制、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安 超           王东方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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