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遵守有利于公司
的科学决策且谨慎授权的原则,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本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时到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得
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
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
章)。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
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
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
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和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前,关联股东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
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股东大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
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
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
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
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
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
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
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
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
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
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董事会或其他
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
并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与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八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
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
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
告该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的记录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不时颁布或修
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改。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宁物流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