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6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
长杜成城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 年 3 月 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53,935,45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888,801,658 股(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
的总股本,下同;
股)的 28.570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837,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94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4,772,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8.6647%。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 1、2 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 2 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万顺转 2 持有人对议案 1 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54,166,05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持有公司万顺转 2 的股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54,121,05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3,7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3559%;反对 651,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4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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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冯 玫: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