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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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166     股票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 2024-13
债券代码:149393     债券简称:21 申宏 0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品种一)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1 申宏 01,债券代
码:149393)将于 2024 年 3 月 8 日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7 日期间的利息 3.68 元(含税)/张。
   (2)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7 日,凡在 2024 年
   由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发行的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至
市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前 3 年保持不变。在存续期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的票
面利率 268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4 个和第 5 个计息年度的
票面利率为 1.00%,并在存续期的第 4 年和第 5 年固定不变。(详见
本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2024 年 2 月 1
日发布的《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1 申宏 01”票面利率
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
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3 月 8 日(如遇非交
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68%,
                 每 10 张本期债券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6.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派发 29.44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派发 36.80 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3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1 申宏 01”持有人。
利息;2024 年 3 月 7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
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
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足额划付至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
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
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黄昊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邮政编码:100033
   咨询联系人:黄亚辉
   咨询电话:010-88085937
   传真电话:010-88085580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咨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邮政编码:410023
   咨询联系人:刘勇强、林海潮
   咨询电话:0731-84779547
   传真电话:0731-8477955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12 号
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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