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4-02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 10 民终 2960
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永贵、许丽、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根据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2)
湘 1002 民初 2166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郴州北湖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167,624 元,由原告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湖支行承担。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北湖支行)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 1002 民初
(1)与公司相关的判决情况
“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了转
增股本中,工行北湖支行所获得的 51,568,632 股债转股中也包含了
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的价值。因此,应认定双方已
经实际上将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在金贵银业重整程
序中予以处置,并计入金贵银业股本价值中,以债转股方式分配给了
工行北湖支行,应当认定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已经
予以折价处置,工行北湖支行已经得到相应受偿。综合考量金贵银业
司法重整时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现状,认定工行北湖支行在金贵银业司
法重整时放弃了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的担保物权,
故工行北湖支行起诉再要求对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
进行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2)一审案件受理费 167,624 元,由被上诉人曹永贵、许丽、西
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90,000 元,上诉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负担 77,624 元;二审案
件受理费 167,624 元,由被上诉人曹永贵、许丽负担 90,000 元,上
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负担 77,62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资产完整
性造成影响。若工行北湖支行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可以根
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符合规定的,
法院将裁定再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再审期间
不影响终审判决的效力。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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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湘 10 民终 2960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