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21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
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公司 2022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所有者权益为-8,359.91 万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
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公司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如下表所示:
是否适用
具体情形 (对可能触及的打
勾)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
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
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
√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的年度报告。
出现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
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
两次风险提示公告。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
果,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
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
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公司 2022 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8,359.91 万元,触及《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
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公
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
露前述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是否消除和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数据。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因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
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
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
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若公司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点提示的风险事项
资产为负值,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前述保留意见所涉及事
项的影响是否消除。
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诉讼及仲裁、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形,进
而导致财务费用增加,对公司净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资产存在可能被
申请冻结或强制执行的情形,进而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4 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
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
险提示公告。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财务
类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
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
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已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第一次披露了《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
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2024 年 2 月 21 日第二次披露了《关
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本公
告为公司可能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第三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有关信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
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