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证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9
转债代码:127005     转债简称:长证转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证转债”
              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 年 3 月 11 日
(二)兑付本息金额:105 元人民币/张(含税)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3 月 12 日
(四)可转债摘牌日:2024 年 3 月 12 日
(五)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 年 3 月 6 日
(六)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 年 3 月 11 日
的条件将长证转债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32 号”文核准,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5,000 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0 亿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
方式进行。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145 号”文同意,公司 50 亿元可转债于
代码“1270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长证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
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 5%(含最后一期利息)
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长证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规定,长证转债将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开始停止交易,
称为“Z 证转债”。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4 年 3 月 7 日至 2024 年
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目前转股价格为 6.71 元/股。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长证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本次兑付的
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证转债”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长证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5 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
资金发放日为 2024 年 3 月 12 日。
   五、兑付办法
   长证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
机构划入长证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4 年 3 月 12 日起,长证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
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以本次债券面值上浮
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
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4.00 元人民币(税后)。
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同时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
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
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5.00 元
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
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5.00 元人民
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江证券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