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审计独立性,
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
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
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
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年审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分
别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
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
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其可以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和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如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经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
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披露
前10日内,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形成书面工作记录
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公司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