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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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战
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届期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
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
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主任委
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
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调研、起草会议文件等;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
进行补充完善,审核通过后要求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及时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后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
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
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公司战略有关
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
反对和弃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
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
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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