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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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12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相关规定和本案件进展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
而定。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永安林业”)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
                          ((2020)
深国仲裁 5099 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就永安林业与苏加旭、李建
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已作出终局裁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苏加旭
  第二被申请人:李建强
  第三被申请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仲裁请求
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或以
现金 60,816,296.25 元进行补偿、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
现金红利等)或以现金 3,535,833.50 元进行补偿、第四被申请人
向申请人补偿 541,659 股的股份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的送
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或以现金 6,364,493.25 元进行补偿。
上述被申请人应先以股份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方式不足
以补偿申请人的应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补足。
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
事人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
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等购买福建森源
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的 100%股权,申请人向
被申请人等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购买森源家具 100%
股权的交易对价。同日,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签署了《关于福建
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
议》”),约定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为森源家具利润承诺期,利
润承诺期内,森源家具实现的累积实际净利润不得低于累积预测
净利润数额;若森源家具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额,则被申请人应以股份补偿方式向
申请人进行补偿,若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采用现金补偿。
  以上《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签订后,因森源
家具未能实现《利润补偿协议》所约定的部分承诺利润,被申请
人需向申请人履行股份补偿或者现金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全体
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仲裁申请,深圳
国际仲裁院受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9),案
件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2021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7)、《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三、裁决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
日内向申请人补偿股票代码为 000663 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759,791 股、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
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偿股票代码为 000663 的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2,313 股,第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
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偿股票代码为 000663 的福建省永
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84,164 股。若出现不能够用
股份补偿方式补偿申请人的,各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补
足,并且以“应补偿的现金额=(应补偿股份总数-已经补偿股份
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人民币 11.75 元/股”
的公式确定应补偿的现金额。
  (二)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对于裁项(一)中应向
申请人的股份补偿或者现金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于裁项(一)中各被申请人应补偿股份,在 2020 年
限于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分红等),如若发生则应由各被
申请人补偿给申请人。
  (四)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
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136,000 元。
  (五)本次仲裁费人民币 546,808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人已预交人民币 546,808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
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
能影响
   对于本次仲裁结果,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
本案件进展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依据本次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
情况而定。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20)深国仲裁 5099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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