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4-01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 年 3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 年 3 月 5 日上午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 年 3 月 5 日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开。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4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4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议室。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 6
其中: A 股股东人数 5
H 股股东人数 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93,451,812
其中: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8,783,108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4,668,704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1.6794%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
其中: 25.7777%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人数 10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2,038,875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538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10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35,490,687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6.217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10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2,614,359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600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会议有
序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议案是
审议议案 股份类别 表决权股份
号 股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有表决权股 否通过
数
份数的比例 份数的比例 份数的比例
特别决议案
总计 335,490,687 334,699,587 99.7642% 615,000 0.1833% 176,100 0.0525%
《关于减少公司 其中:A 股
案》 A股 280,821,983 280,809,483 99.9955% 12,500 0.0045% 0 0.0000%
H股 54,668,704 53,890,104 98.5758% 602,500 1.1021% 176,100 0.3221%
总计 335,490,687 335,278,987 99.9369% 12,500 0.0037% 199,200 0.0594%
《关于修订〈公 其中:A 股
案》 A股 280,821,983 280,786,383 99.9873% 12,500 0.0045% 23,100 0.0082%
H股 54,668,704 54,492,604 99.6779% 0 0.0000% 176,100 0.3221%
总计 335,490,687 335,278,987 99.9369% 12,500 0.0037% 199,200 0.0594%
《关于修订〈股 其中:A 股
则〉的议案》 A股 280,821,983 280,786,383 99.9873% 12,500 0.0045% 23,100 0.0082%
H股 54,668,704 54,492,604 99.6779% 0 0.0000% 176,100 0.3221%
总计 335,490,687 335,278,987 99.9369% 12,500 0.0037% 199,200 0.0594%
《关于修订〈董 其中:A 股
的议案》 A股 280,821,983 280,786,383 99.9873% 12,500 0.0045% 23,100 0.0082%
H股 54,668,704 54,492,604 99.6779% 0 0.0000% 176,100 0.3221%
注:A 股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 5%的 A 股股东。
本公司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名股东代表及
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谢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