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9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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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审字(2024)第 410017 号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
管理层对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兆新
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 2023 年 9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
们的责任是对兆新股份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
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
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
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
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兆新股份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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