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股份: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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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艺家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
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的财
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协调管理层、内部
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
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3 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
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性提出意见;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如有);
    的可能性;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我评价报告;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及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
询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
董事成员主持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
限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
场、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进行,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均视为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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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该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成员最多可以接受一名成员的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
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
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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