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6 号),宁波
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公司”或“发行人”)于
计人民币 10,049,693.4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6,450,306.60 元。以上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
字[2021]第 ZF10840 号验资报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丰电子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江丰电子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
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韩勇、朱明强
项目联系人 韩勇
联系电话 021-68801584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66
注册资本 265,435,583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法定代表人 姚力军
实际控制人 姚力军
联系人 施雨虹
联系电话 0574-5812240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8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9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江
丰电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江丰电子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江丰电子合法合规经营。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江丰电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司章程》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
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江丰电子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延期的
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惠州基地平板显示
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募投项
目之“补充流动资金”已实施完毕,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29.40 万元(包括募集
资金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减手续费净额,具体金额以实际划款时该项目专户资
金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另外,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之“武汉基地平
板显示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 2023 年 7
月 31 日延期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江丰电子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
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江丰电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保荐机构;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江丰电子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江丰电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
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江丰电子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
续督导期间江丰电子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丰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
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丰电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江丰电子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江丰电子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
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江丰电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
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韩 勇 朱明强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朱明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