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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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证券投资
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
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
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 司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相关部门或单位(包括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根据事
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证券投资部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要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 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审批及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证券投资部负责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报
送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其部门负
责人和信息责任部门审核,并经其分管公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时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予以登记,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
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七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
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
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
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填表说明:
  序号    内 幕 信 息 知 身 份 证 知 悉 内 幕 信 知悉内幕信 知 悉 内 幕 内 幕 信 息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号码     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阶段
附件二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事项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名称   参与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签字
日期:                                                 公司董事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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