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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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3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4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
      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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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 5 条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5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6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8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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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9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 遵循并贯
      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 价有偿”
      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4)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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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10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11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12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13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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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
       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14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拟进
       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
第15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
       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 应对关联
       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16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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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及其他资源。
第17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 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依据,按交易类型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 10 条、第 14 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 10 条或者第 14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18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第19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
       适用第 10 条、第 14 条的规定: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 10 条或者第 14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20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
       序:
       (1)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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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21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22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 14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23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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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25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
       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26条   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
       整。
第2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28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
       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29条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第30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
       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31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
       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32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1)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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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交易对手方;
       (3)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4)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
       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33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
第34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
       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
       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35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36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37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38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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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含本数。
第39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40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41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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