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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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3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兼
      任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4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第5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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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6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7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8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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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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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12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3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4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4-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15条   董事会会议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
       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
       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16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17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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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委托有效日期;
       (5)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18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3)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4)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19条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
       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董事会,董事会据
                       -6-
       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20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21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投资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22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23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投资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7-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24条   除本规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会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25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26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8-
第27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
       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
       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
       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
       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 定外的
       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
       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28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29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
       明确要求。
第30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31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9-
       (4)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7)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32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33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34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2)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3)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
        姓名;
                   - 10 -
       (4)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
        者弃权的理由;
       (5)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
        况;
       (6)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相关情况;
       (7)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35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36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37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38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39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40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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