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经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4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6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7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经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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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人员;
(3)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8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9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
搁置。
第10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12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物色董事、经理人选;
(3) 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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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3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5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16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17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经理人员列席会
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8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19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0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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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十年。
第21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2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5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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