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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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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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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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
       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14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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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17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18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9条   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20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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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21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对相
       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22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2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2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2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7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2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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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十年。
第30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31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32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
        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半
        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
        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33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34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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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5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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