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优新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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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优新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海优新材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境外采购与境外销售金额较高,结算币种主要采用
美元。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为减少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汇率波动对公
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公
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
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
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都是与日常经营紧密联系,以真实的进出口业务
为依据,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远期结售汇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仅限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
货币——美元、欧元、越南盾等。
  四、业务期间、业务规模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公司自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50,000.0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外币采购金额 100%。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
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五、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境外采购与境外销售金额较高,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结算,因此当汇率
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开展与银行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从锁定结售汇成本的角度考虑,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
生产经营的影响,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
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
的交易操作,远期结售汇操作可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在汇率发生大幅
波动时,公司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远期结售汇操作也会存在一
定风险:
会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的风险。
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况下,公司锁定汇率或利率成本后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
而造成潜在损失。
  七、风险控制措施
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合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境外采购预测数。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八、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
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需求。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展远期
结售汇业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外币采
购金额 100%。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可以有效防范
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制定了相
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且相关决策程
序和审批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开展外币金额
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货币,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 谦         李鹏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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