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9 证券简称:卓创资讯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及归属安排后,
可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授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
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00.00 万股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 101.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00.00 万股的 1.70%,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84.83%;预留 18.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00.00
万股的 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1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3.17 元/股。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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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
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
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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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
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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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卓创资讯、本公司、
指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类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归属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指
《公司章程》 指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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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提升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更多
的专业人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持续实现,同时,让员工及股东共
享公司发展成果,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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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
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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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7 人。具体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
关系。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姜虎林先生,姜虎林先生现
任公司董事长,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
日常经营、生产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其获授股数与其担任职
务、贡献相符,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姜虎林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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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
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确认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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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和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00.00 万股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 101.8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00.00 万股的 1.70%,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 84.83%;预留 18.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00.00 万
股的 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1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告时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92 人)
预留部分 18.20 15.17% 0.30%
合计 120.00 100.00% 2.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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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
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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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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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 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40%
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 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归属期 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 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 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止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
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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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
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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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3.17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3.17 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23.17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20.87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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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
宜: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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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23 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扣非后
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
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扣非后净利润较 2023 年的增长率(A)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10.00% 7.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20.00% 14.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30.00% 21.00%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
扣非后净利润 A≥Am M=100%
较 2023 年的 An≤A
增长率(A) A
注:上述“扣非后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①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②因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
理暂行规定》涉及的数据资产入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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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扣非后净利润较 2023 年的增长率(A)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20.00% 14.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30.00% 21.00%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
扣非后净利润 A≥Am M =100%
较 2023 年的 An≤A
增长率(A) A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划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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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特点等影响因素,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扣
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
公司的盈利能力、企业管理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
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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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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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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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之日起至归属完成之日之间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3 月 4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101.80 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定 2024 年 4 月授予):
授予数量 摊销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
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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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18.2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
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
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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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
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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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
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
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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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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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
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
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定和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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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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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
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出现降
职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归属部分将按照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或其分、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或因犯罪行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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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被公司解聘或辞退等离职情形
的,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视同激励对象未发生异动
情形,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
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
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
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因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
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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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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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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