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
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60 元/股(含),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的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
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金玉丰 李全 管荣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