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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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执行全体股东和职工赋予的监察职能,
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监事会必
须忠实地履行职责,正确地行使权力,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
营管理行为合法化、规范化。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办公室(与董事会办公室合并办公)协助
处理,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六)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需要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微信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书面通知中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信函、传真或视频、电话、电子邮件、微
信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
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
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受托监事应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工
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1 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 1 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1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回避,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或有表决权的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
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公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监事会决议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记录人员、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过”、 “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
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解释和修改,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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