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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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
                              《公司章
程》”)中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员;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
支出;
  (七)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
  (八)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
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
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
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 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发
出的仍生效的定价;
  (四)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五) 推定价格:系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上加上合理的
利润所构成的价格;
  (六) 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确保关联交
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此外,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
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
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各种重大关联交易应依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由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三)对于依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无法确定的关联交
易价格,或公司的监事、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提出置疑的,公司
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长签署并加盖
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
事会批准后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金额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或少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0.5%(不含 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关联方或同一标的的累计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将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条件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批准时,对以下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确定交易金额。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之 4 的规定);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之 4 的规定);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关系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关系董事的争议时,由公司的所有独立董事对该交
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该关联董事是否需要回避进行表决。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相关董事需要回避,则该关联董事应予回避。不服该决议的董事可以
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该表决的执行;
 (三)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
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关联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
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不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公司为持股少于
  在出现前两款规定的情况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的独
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
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
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
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
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少于 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
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
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如表决事项影响超过 10 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
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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