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是指公司为他人(含控股子公司)的债务
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
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 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
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
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
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
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
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对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条的规
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
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 公司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且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
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
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
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
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 测风险
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
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
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 能力的
资料。
  第三十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
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
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
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对可能出现的以下风险,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
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报送董事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报送董事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当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
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被担保人
债务到期后十五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报告董事
会;
  (四)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
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
门、法律顾问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于第十八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
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
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
律责任。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
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德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