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提
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
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提
名工作,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
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
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
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
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
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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