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东莱
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莱尔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参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参股子公司减资是根据其实际经营发展需求而相应减少注册
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参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包强、夏和生、李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