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生物: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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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加强事前、事中控制,强化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
法》、《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 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 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
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 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情 形,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委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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