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新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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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
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
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
                       (三)项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
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
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拟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召开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也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充分反映
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
  (二)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
材料、授权委托书、会议决议及记录等,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参与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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