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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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 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之前,原委员仍按该议事规则履行相
关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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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含独立董事情形的,根据规定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
应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的,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独立董事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管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
东利益的薪酬计划    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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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随时立即召开,不受会议通知期
限和提供材料要求的相关限制。
  两名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委员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非独立董事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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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讨论和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障全体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 包
括电话或者视频会议)、会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以传
真、电子邮件、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委员应于事后在书面决议上补充签字。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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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
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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