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
规定,作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变更后的公
司名称与证券简称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更加匹配。本次变更不存在
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误导投资者
等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和证
券简称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卫建国:
黄健柏:
刘兴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