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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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
               规定的核查意见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骏成科技”)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精易至诚”)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新通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新通达”)75%股份并同步
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徐锁璋将其持有的 2.50%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骏成科技,姚
伟芳将其持有的 10.00%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骏成科技,徐艺萌将其持有的 59.82%
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骏成科技,精易至诚将其持有的 2.68%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
骏成科技;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的股份、现金支付比例为 70%股份、30%现金;
本次交易中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50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督办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重组审核规则》”)
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督办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重组审核
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深交所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
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定制化液晶专显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产品主要运用领域包括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智能家电、医疗健康等专显领域。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汽车仪表为主的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
上市公司的客户,采购上市公司液晶屏用于汽车仪表的生产等,与上市公司存在
上下游关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督办法》第十
八条和《深交所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经审慎判断,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
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
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经交易各方商议决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价格选择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作为市场参考价,且发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不适用《深交所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应发祥先生、薄玉娟女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
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适用《深交所
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马 云        刘惠萍           左    迪
     朱洛萱            顾   思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权生        陈 嘉              杨超群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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