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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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三月
                           Jin Mao Law 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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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公司”、“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协议》,接受骏成科技的委托,担任骏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本所就骏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专项
核查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江苏骏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骏成科技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签署的保密
协议、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等资料。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
具的情况说明、书面确认及证明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取得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机构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
“相关当事人”)如下保证:
供的书面材料,且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骏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对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
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
验资、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上市公司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等,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前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
围及保密责任。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知情人范围,并依法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毛惠刚               茅丽婧
                 经办律师:
                         张   皛
                 经办律师:
                         赵可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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